经过戴世龙和周万发的反复协调,三方终于达成了一个初步的调解意向:赵磊变卖货车(扣除贷款后)拿出三万元,通达运输公司承担五万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二十万元,总计二十八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刘桂兰,作为王建军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后续康复费等全部赔偿。
“我同意这个方案,” 刘桂兰含泪说,“虽然比我们最初的诉求少了一些,但我知道这是目前最好的结果了,谢谢你们。”
赵磊和通达运输公司的代表、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也分别表示同意。
戴世龙欣慰地点点头:“好,既然大家都同意了,那我们就起草一份调解协议书,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和通达公司要在规定时间内把钱打到指定账户,赵磊也要尽快办理车辆变卖手续。”
就在大家以为事情终于圆满解决的时候,通达运输公司的代表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打完电话后,他脸色一变,对戴世龙说:“对不起,戴主任,我们公司临时改变主意了,这个调解方案我们不能接受,还是法庭上见吧!”
这句话如同一块巨石,投入了刚刚平静的湖面,让所有人都愣住了。
通达运输公司代表的突然变卦,让刚刚达成的调解意向瞬间化为泡影。会议室里的气氛一下子变得紧张起来。
“为什么?不是说好了吗?” 刘桂兰急得站了起来。
通达运输公司的代表尴尬地笑了笑:“抱歉,这是公司高层的决定,我也没办法。”
戴世龙脸色沉了下来,他看着对方:“你们公司这样出尔反尔,是缺乏诚信的表现,到了法庭上,对你们没有好处。”
“那就法庭上见吧,” 对方站起身,“我们告辞了。” 说完,头也不回地离开了会议室。
赵磊看着通达公司代表离去的背影,也有些不知所措:“周大哥,戴主任,这…… 这怎么办?”
“怎么办?按原计划开庭!” 戴世龙语气坚定,“既然他们不遵守调解协议,那我们就用法律来讨回公道。”
方梅在一旁记录着这戏剧性的变化,她意识到,这场庭审将会更加激烈,也更具普法意义。
开庭当天,青山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方梅作为记者坐在旁听席上,刘桂兰和她的代理律师(周万全协助)坐在原告席,赵磊和通达运输公司的律师坐在被告席,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也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代理律师周万全首先陈述了案情和诉讼请求,强调了赵磊的全责、通达运输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诊断证明、李工头的证言、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工商查询资料等。
“被告赵磊,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有什么意见?” 审判长问。
赵磊的律师站起身,首先对事故责任和王建军的损害后果没有异议,但提出赵磊经济困难,希望能分期赔偿。
“被告通达运输公司,你们对原告主张的挂靠关系有什么意见?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转向通达公司的律师。
通达公司的律师站起身,语气强硬:“审判长,我们公司与赵磊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赵磊的货车是他个人购买,只是借用我们公司的名义办理营运手续,我们不参与车辆的运营和管理,也不收取管理费,因此,我们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车辆登记在我公司名下,不能证明存在挂靠关系。”
“你们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你们的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运输挂靠服务,” 周万全立刻反驳,“车辆行驶证上车主是你们公司,赵磊驾驶该车从事货物运输,这些事实足以证明挂靠关系的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们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空口无凭,” 通达公司的律师说,“原告没有提供挂靠合同,就不能证明挂靠关系的存在。我们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只是为了便于管理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不是真正的挂靠。”
“被告通达公司,” 审判长问道,“原告主张你们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并申请法院责令你们提供挂靠合同,你们是否持有该合同?”
通达公司的律师犹豫了一下,说:“我们公司确实没有与赵磊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因此无法提供。”
“这就奇怪了,” 周万全抓住机会,“一个以货物运输挂靠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却声称与登记在其名下的货车司机没有签订挂靠合同,这符合常理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我们请求法院推定原告关于挂靠关系的主张成立,判决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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