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形声字,出现于小篆时期。其字形从手甫” 声,左边的 “手” ,表示与手相关;右边的“甫” 是 “圃” 的本字,甲骨文中是 “田中生苗” 的样子,到小篆下边的 “田” 字变为 “用”,指的是苗圃的意思,综合下来,其最初所取的意思便是在园囿里捉猎虫子或小动物的意思。因此,其本义便是捕捉,捉拿的意思。《说文解字》: “捕,取也。”由于捉拿要进行搜寻,故此引申出追寻,搜寻、追拿的意思。《汉书·李广苏建传》:“诏使孺卿逐捕。”而这些负责追拿的人,也就是旧时衙门担任缉捕的差役也称之为“捕”。我们最常听说的便是“四大名捕”。后来又从追拿衍生出人们对猎物的猎取的意思。 陶渊明《桃花源记》:“武陵人捕鱼为业。”
“获”,这个字讲起来就比较复杂。其繁体字有有“获”“获”两个,其字源不同,一个来源于狩猎,另一个来源于农耕。
我们先讲“获”,该字最早和“只(只)”是同一个字,始见于商代甲骨文。在甲骨文的字形中属会意字,其上部为“隹”,表示的是一只鸟的样子,下部为“又”,在古代文字中代表是一只手的意思;该字表示手捉住了鸟雀的意思。在战国中山王鼎的金文中,右边在鸟头上增加“艹”字头,就成了“蒦”字。到了秦篆时期,左边又增加了一个“犬”字,表示这些狩猎收获与猎犬相关;整个字形变成了“犬”形“蒦(huò)”声的形声字。汉隶字形沿袭秦篆,只是将“犬”换成“犭”,仍然是形声字。也因为犬和人的关系最密切,所以兽类的字都用“犬”作形旁。《说文解字》:“获,猎所获也。从犬蒦声。”《广韵》:“”获,得也。又臧获。《方言》云:‘荆淮、海岱、淮济之闲骂奴曰臧,骂婢曰获。’”
而“获”呢?这是一个很典型的农业社会的体现。农业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文字上体现出来。所以,人们又专门为收获庄稼造了一个“获”字。它也是个形声字,“禾”是形旁,表示庄稼谷物的含义,“蒦”像上文一样,是声旁表示读音。禾木旁的“获”字是从犬字旁的“获”字中分化出来的一个字,和犬字旁的“获”相比,禾木旁的“获”使用范围要小得多,它只用于收割庄稼或者指收获、收成。《说文解字》:“获,刈谷也。从禾蒦声。”该字的本义便是收割庄稼的意思,指农业生产中的收获。
综合两个字的解释,我们可以明确其本义是通过某种途径得到、收获的意思。用于对于人的行为,便是俘获、捕拿、逮捕的意思。《易经·离卦》:“王用出征,有嘉折首,获匪其丑,无咎。”同时狩猎或是农耕所得的物品也称之为获,后来涵盖到人们的所得。桓宽《盐铁论·本议》:“农人纳其获,女工效其功。”《吕氏春秋·贵当》:“狗良则数得兽矣,田猎之获常过人矣。”《尚书·说命》:“学于古训,乃有获。”
“贼”,这个词,大家都是十分熟悉的。我们常说抓贼,抓小偷。在现代汉语中,小偷就是贼。但在古代该字的本义和现代是有所区别的。这个字的繁体字为“贼”,是会意兼形声字,最早出现在金文中。金文中的字形从人持戈击贝,表达的是持戈刀毁坏财货的意思。
篆文将人移到右边并讹为刀,成为从戈,则声。另外战国文字所从的声符“则”或从刃、从员,为“则”字繁体;或从戈、从鼎(则省);马王堆汉墓帛书或从戈、从贝。字形有诸多变体,不一而终。到了《说文解字》的小篆时期,所从的“刀”放在了“戈”的下面, “贝”则留在了左边,和现代的字形基本一致了。后来右边讹变成了“戎”。《说文解字》:“贼,败也。从戈则声。”《说文解字注》:“败也。败者,毁也。毁者,缺也。《左传》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又叔向曰:杀人不忌为贼。”
由此可见,其本义是破坏、毁坏的意思;同时也有表示伤害、杀害的意思。《楚辞·招魂》:“归来归来,恐自遗贼些。”清王夫之《读通鉴论·晋惠帝六》:“王衍、陆机、潘岳之死,自贼者也。”由于这些行为是由人来施行的,所以后来这些对国家、人民、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严重危害的人也称之为“贼”。《汉书·高帝纪上》:“明其为贼,敌乃可服。”《史记·龟策列传》:“谏者福也,谀者贼也。”后来引申为抢劫或偷窃财物的人。《晋书·陶侃传》:“杜弢为益州吏,盗用库钱,父死不奔丧,卿本佳人,何为随之也?天下宁有白头贼乎!”因为这些搞破坏的人都很狡猾,也因此引申为形容词,表示狡猾、奸诈的意思。虚化为副词,有很、非常的意思,多用于口语。
“盗”,会意字,该字出现的比较早,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了。甲骨文上部是一个“?(xián)”字,就像一个人张大了嘴巴,嘴边还流着口水的样子;下部为“舟”形(古文字中“舟”旁和“皿”旁经常通用;秦文字以后定型为从皿)。综合下来,整个字形象地表示一个人看见容器里的东西就流口水,有贪图、窃取之意。小篆正体的上面不是两点的“次”,而是三点的“?”。实际上“?”在甲骨文中从三点水、两点水共存,用法无别。《说文解字》:“盗,私利物也。从?,?欲皿者。”所以其本义就是偷窃的意思。《荀子?修身》: “窃货曰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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