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的本质区别在于客观上“是否依据证据材料”,以及该“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公民来说,掌握什么程度的证据材料就发声表达出什么程度的信息,而没有证据材料就进行所谓的“无根据质疑”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无根据的质疑极大可能发展成为制造谣言。当然,反过来说,在有基础证据材料,且是在根据该证据材料进行合理质疑的情形下,哪怕能够推出几种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甚至推理出的结论最终被证实是错误的,均不能被认定为造谣行为。
三、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行为链条
时下,网络社交与表达已成为网络时代标配的生活常态。将自己所收集、掌握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分享,是普通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伴随着微信、微博、抖音、快手、腾讯、百度、小红书、哔哩哔哩等网络平台及沟通媒介的大量涌现,原本封闭式、私人化的“感觉或感觉材料”被逐渐地公开化、透明化,迥异的思维理念、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在网络上开始“布阵对抗”,思想从冲突走向融合,又从融合走向新的冲突。热点事件几乎全部来源于生活,产生于热点事件之上的网络谣言同样也来源于生活。何谓生活?马歇尔认为,所谓生活是指“人们行为以及由行为引发的情感和想法”的综合产物。自上世纪90年代始,互联网逐渐发展成为人类的“生活背景”,在新生活背景的裹挟下,一方面,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加持,网络谣言具有不同于传统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行为链条。另一方面,相对于单纯地研究网络谣言,对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关注则属于较新的研究领域,其既包括对网络谣言的规范治理,又需要深挖热点事件的内在发展逻辑,还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从现象到规律再到对策的探究。
(一)流量经济驱动下的内生逻辑
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复杂的外象内部总是蕴含着最简单的内生逻辑。纵使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在形态上是多么的表现各异,但其核心内容只有一点,即行为人基于对非法利益(包括“非法经济利益”与“非法影响利益”。非法影响利益是指行为人恶意制造影响,如故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进而直接或间接获取非法政治、经济、名誉等多种利益。)的追求,恶意制造、炒作虚假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以最大限度地获取流量、博取关注。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背后推动力是源源不断的“流量”。流量是数字化网络时代的新生经济产物,它伴随信息网络化的深度融合,在互联网智能信息引发重大变革,工业化时期所建立起来的理论与思维方式受到猛烈冲击的背景下产生。流量是“流量数据”的简称,是互联网数字技术领域的一个专有名词,特指某个网站地址在一段时间内的用户访问量。其具体指标包括“独立用户数量”、“重复用户数量”和“页面浏览量”等。人类已经开始进入流量决定一切的时代,一个发展全靠流量的时代、一个全部围绕流量而发展的时代——全流时代。流量经济带来两个现象:一是流量经济与互联网相结合,整体架构决定了其具有的绝对优势。在网络中被创造和分享的海量信息超出了人类的信息处理能力,造成信息过载;二是流量经济与网络虚拟性相结合,给谣言的制造与传播者带来了利益的最大化,“虚拟性带来了人的张狂。”值得关注的是,因为能够“引流增粉”,凡牵涉到需要公权力介入,需要进行司法执法裁断的事件,几乎都成了谣言制造者可以大加利用的“流量好时机”。热点事件网络谣言正是在流量经济的刺激下,以流量驱动下的非法利益为目标,以隐蔽性发言的方式跨越现实世界实名实姓的束缚障碍,将人性中的“恶”完全释放,并产生出无比恐怖的巨大“恶动能”。其基本手段是以吸粉蹭流的方式“涨粉丝”“增流量”,以强刺激、博眼球的谣言迅速扩大粉丝数量与观看浏览数量,或直接通过直播打赏、直播带货等方式露脸出名。在流量驱动的背景下,基于谣言引发主体的结构不同,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可分为四种形态:一是由事件的当事人引发;二是由自媒体引发;三是由自媒体主动联合事件当事人引发;四是事件当事人主动联合自媒体引发。上述四种形式又可概括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事件当事人主动制造谣言,另一类则是由自媒体主动制造谣言。
1.事件当事人主动制造谣言。在执法司法实务中,身处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主动制造传播谣言的动机非常复杂,主要包括3种情形:(1)希望自身事件引起更多社会关注;(2)对政府和处理机关施加舆论压力;(3)获得有利于己的处理结果和最大化收益。当事人在主动制造传播谣言时,对事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通常采用两种态度:一是刻意隐瞒对己不利的信息,目的性筛选对外公布的证据材料,在舆情发展过程中,对于己不利的信息不予回复或保持沉默,故意误导公众判断,放任负面影响的持续扩大;二是夸大或捏造对己有利的信息,目的性筛选所公布的证据材料,欺瞒、利用公众同理心,获取舆论同情与支持,持续制造网络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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