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紧吧,我是法官,我们是陪审员……
三人面面相觑,但又找不到反驳叶欢的理由。
而且叶欢提出的各种法律条款,本身也是存在的,他们更是心知肚明的。
落上一个明知故犯,这可是大问题了。
在一般程序上,可能也没什么,但现在面向的是一个 刑事案件,是面向普罗大众的。
任何的一点错误都会被无限放大,甚至最后危及到法院的根本,让自己失去了公信力,让公众失望透顶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自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一听到这些法规,合议庭三人都头皮发麻。
“道理很简单,相信在座的各位也都是很清楚了。也就是说,即使人家没有要说你自行回避你应当向院里提出,你是否向院里提出过?。”
“其他的理由,我这里还有很多,不知前面几条能不能是申请回避的理由?”
“违反回避制度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再审和错案责任追究,审判长,审判员诸位可是愿意承担这样的责任,如果可以,我个人没什么问题,你们可以继续不执行我和我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回避。”
叶欢的高光时刻到来!
……
400催更马上+更,兄弟们,搞一手!
后面我准备写一个大案子,大家想看什么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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