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部郎中董虞家中纠纷案》
时间:安定十一年,元月二十四。
编号:京城府刑字【安定十一年】第拾肆号。
地点:京城府衙。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赫兰儿,性别:女,年龄:二十四岁,籍贯:宁州吴县人。
被告:董 虞,性别:男,年龄:三十四岁,籍贯:元州琼山县人。
两者曾经关系:夫妻
证人:
董府管家-岑钱,董府丫鬟-小鹿儿、洛晓潇,护院-昊固;
董虞好友:度守、谢林、延自起;
董虞同窗好友:邵某、立某、缺某。
赫兰儿好友:刘清梦,潘莲儿。
案件经过:董虞休妻后,赫兰儿上府衙状告。
争议点:董虞为人否?
证据记录:
物证:无
书证:无。
审讯(对峙)记录:
问:所告何事?
赫氏:夫为厉鬼所附,董虞非吾夫。
问:有何凭据?
赫氏:并无实证。
问:既无证据,焉敢断言?
赫氏:同床八载,岂不识其真伪?
问:堂下者谁?
董虞对曰:董虞。
问:尔妻谓汝非人,乃厉鬼所化,可有言乎?
董虞:鬼神之说,荒诞不经。若此说盛行,民不信正道。
赫氏:大人,民妇未说为厉鬼所化,乃占据夫之魂。
董虞:占据魂魄,更是荒谬之言。我且问,从何处知晓我非原我?
赫氏云:言、行、举、止。
问:可详言之?
赫氏云:持箸之处有误,喜食之菜有变,眼神有异,语气亦非,卧姿亦不同。
问:详述其异。
赫氏:吾夫乃读书人,持笔与箸皆三寸,然此人持箸六寸,执笔四寸。
原食味偏重,好油腻之馔,而此人好清淡。
眼神本应柔和内敛,性情平易近人,今却自视甚高,自带冷漠孤傲。
语气原为温和尔雅,如沐春风,今却居高临下,带有一股敌意。
又有语调之变,原“我”为“去声”,今为“上声”,又若:李、仙、吃、遂等。
又有卧,喜搂……民妇侧卧,今更不欲近人,甚不愿与人触。
董虞:此皆一面之词,反之,吾亦可用同样之语谓夫人为妖所化,且妄造生活细节。
赫氏:有证,府上之人亦觉有异。
传证人……
问:堂下何人?
答:董府管家岑钱,董府丫鬟小鹿儿、洛晓潇,护院昊固。
问:赫兰儿言董虞为厉鬼占魂,且细节有变,汝等可有见?
小鹿儿、洛晓潇云:确有,老爷虽时与吾等戏,待人和善,今却连吾等不能侍,如换一人。
昊固:彼绝非原老爷,吾见……吾……见……哈哈哈……哈哈哈!
小娘子……吾欲小娘子……
(医者视之,昊固已疯,且二便失禁!)
问:大胆赫兰儿!以疯子诬告朝廷命官。
赫氏:方疯也!大人不见乎?护院昊固原未疯,府衙之人悉知,此更证明其会鬼法。
董虞:或真方疯,然此等手段多,可遣武林高手,隔空点穴使人痴疯;亦可以重金诱或强或暗投致人痴疯之药。
问:未经询,不得言。
董虞:诺。
问:岑钱,汝有话言乎?
岑钱:吾……并无异常,此乃赫氏毒计,以不满老爷之休妻,贪图府上之钱财,特故意污蔑老爷。
赫氏:岑管家,汝怎可出尔反尔?汝随董虞最久,甚至一直照顾其长大,汝察之不出异常。
岑钱:正因如此,吾才更能证老爷之清白,不使此毒妇奸计得逞。
问:再有擅自插嘴者,赐十大板。
问:岑钱续言之。
岑钱:此妇人歹毒至极,竟下药使我家老爷无法拥有子嗣。
问:具体下何药?可有物证?
岑钱:有人证,与赫兰儿乃一品楼之女子——刘清梦与潘莲儿。
传证人……
问:堂下何人?
答:刘清梦、潘莲儿。
问:岑钱言,汝等知赫兰儿下毒一事?
刘清梦:安定三年,二月,赫兰儿于京城外与尚未中举之董老爷相遇,赫兰儿极擅勾引,三言两语之间,便使董老爷为之倾心。
之后,董老爷果然高中,与赫兰儿云雨之后,欲重金为她赎身。赫兰儿曾言:董虞乃一愚蠢之登徒子,可作为她摆脱娼籍之机。
在云雨之前,已偷偷给董老爷喝了名义上是“醒酒汤”,实为“绝嗣汤”。
潘莲儿:安定三年,董老爷被贬为县丞,并遭遇劫难假死,其中有奴家与赫兰儿之暗中操作。
问:赫兰儿,可属实?
赫兰儿:是,民妇并不欲否认此二事,然……
问:稍候再予汝狡辩之时。
赫兰儿:是。
问:董虞,汝可知此二事?
董虞:之前欲杀我之事自然早有耳闻,至于“绝嗣汤”乃最近方知。正因如此,才决意休妻,虽已知无法再有子嗣,然余心仍过不去此坎。
问:对于赫兰儿控诉汝言行举止变得不同,汝有何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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