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最后的这一点,可以说是整套分类原则当中最为关键也最为核心的要素——‘正确’原则。具体来讲,它要求我们所划分出来的各种类别不仅要各自界限分明、互不交叉干扰,同时还必须具备相互排斥的独特性质。也就是说,任意两个不同的类别之间都应该有着明确无误的差异和区别,绝对不允许出现彼此混淆不清甚至模棱两可的状况发生。只有这样严格遵循‘正确’原则来进行分类操作,我们才能够真正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严谨精确的分类框架,进而有效地推动相关研究和实践活动朝着更加深入和精准的方向发展前进。在此之后,夏丐尊先生携手叶圣陶先生精心编撰而成的《文心》一书中,他们二人犹如两位智慧的探险家,进一步勇敢地踏入了“普通文”和“文艺文”这两个神秘领域,并展开了更为深入且全面的探讨及精准区分。令人惊叹的是,他们并未止步于此,而是继续深挖下去,对于“普通文”这个看似平凡却蕴含无尽奥秘的概念,进行了超乎想象的细致剖析。最终,如同庖丁解牛一般,将其巧妙地划分成了记述文、叙述文、解说文以及议论文这四种各具特色的类型。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随着时间的悄然流逝,稍晚一些时候,叶圣陶先生凭借着自己深厚的文学造诣和独到的见解,在其所着的《作文概说》这部着作当中,更是展现出了惊人的魄力与创新精神。他竟然大胆地将包括诗歌、戏剧、小说乃至小品文等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无一遗漏地统统纳入到了之前所提及的那四种文体之中。这种前所未有的整合方式,无疑给当时的文坛带来了一股强烈的冲击与震撼。
更值得一提的是,叶先生目光如炬,敏锐地洞察到了一个重要的现象:由于“抒情文”本身具有独特的特质,它很难完全摆脱“叙述”的影响而孤立存在。基于这样深刻的认识,叶先生毫不犹豫地指出,“抒情文”实际上并不适宜被视为一种完全独立的文体类别。显而易见,这一观点较之于他先前于《作文论》里所阐述的见解已然产生了明显的转变。那么,后续又会如何发展呢?在此之后,蒋伯潜先生与蒋祖怡先生通力协作,共同创作出了一部名为《体裁与风格》的着作。在这部作品当中,他们将文章颇为明晰地划分为了五大类别,分别是:议论类、说明类、记叙类、描写类以及抒情类。回顾往昔针对文章分类所展开的诸多尝试及摸索,此种划分模式毫无疑问实现了重大突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其不仅使得各类文章的特点得以更为准确地呈现出来,而且还为读者们理解和区分不同类型的文章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可以说,这样的创新之举为文学领域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对后世的写作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这种分类的漫长演变历程当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最开始对于“文体”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以文章所表述的客观“对象”作为重要依据的。然而,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划分文体,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彼此相互纠缠、界限模糊不清的情况,从而导致整个分类体系显得有些混乱和含混。比如说,“记述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记载文)被定义为专门用来“记录人或物的静态”的一类文字表达形式;而与之相对应的“记叙文”呢,则强调对事物发展动态过程的描述。可是,要想确切地区分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在实际应用场景中去精准辨别究竟何为“静”、何为“动”,实在并非一件轻而易举之事。因为很多时候,人或物的状态并不是绝对静止或者完全动态的,它们往往处于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复杂状态,这就让“记述文”和“记叙文”的边界变得越发难以界定了。此外,这“记述文”与那所谓的“解说文”(又称之为解释文)之间的差异确实极为微妙,要想将其明确地区分开来并非易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所着重讲述的乃是具体事物之“象”,通过对这些具象之物的详细描述,让读者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其所呈现出来的各种特征;而后者则侧重于对抽象事物之“理”展开阐释,运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等手段,深入挖掘并阐明其中蕴含的道理及本质内涵。然而,即便是这样明显的差别,在实际的分辨过程中依旧困难重重。
同样地,“论辩文”与“诱导文”亦是如此。按照通常的“定义”来讲,所谓的“诱导文”乃是那种从正面出发进行论述、并且善于循循善诱的一类文章,它旨在引导读者逐步接受作者想要传达的观点或理念;相比之下,“论辩文”则更注重于对事理的深度剖析,力求清晰明了地辨别出是非对错,展现出一种理性思辨的力量。可是,像这样分得过于细致的分类方式,并未能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中的复杂性以及多样性,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将它们完全平等地列为几大类别。毕竟,仅仅依靠表述的“对象”以及文章的“内容”作为划分文体的唯一“准则”,实在难以做到全面周详且严密准确。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种观念却极大地限制了人们的视野和思维,使得对于文体的划分始终无法摆脱这座如同迷宫一般错综复杂的困境。事实上,这种偏差早在梁启超所着的《中学以上作文教学法》一书中便已经初见端倪。自那时起,这种局限性一直延续着,并对后续的文学研究与写作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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