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涉案企业既包括因企业自身涉嫌单位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责任人员、管理人员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犯罪两种情形。因此,有权利申请进入刑事合规考察的适格主体应当是涉案企业自身,而不能仅仅限于大中小微的涉罪企业。当然,为避免过度追求功利价值,肆意扩张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现象,亟需制定相对统一的准入审查标准,接受“公平公正、客观透明”原则的检验。在刑事政策视野下,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的兴起与推进,不仅顺应了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更内合当前刑事政策的宽缓化流变倾向,故,申请刑事合规考察的门槛也不宜太高太苛刻。
(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考察准入的客观标准
刑事合规激励对象与刑事合规考察对象不是等同的概念,“只有那些适用刑罚惩罚后可能带来过高的社会成本,且确实有合规改造可能性的涉罪企业,才能启动合规整改并最后获得相应的激励。”相对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遴选标准,刑事合规考察对象,尤其是处于申请刑事合规考察准入阶段的涉案企业的条件就比较宽松。但也必须澄清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考察准入的客观标准,即不以企业意志为转移的、在审查之时已经存在的客观的案件情况,主要从企业所涉犯罪的性质(罪质)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罪量)两个方面考量。
1.依据企业所涉犯罪的罪质标准进行排除适用。无论是我国合规改革试点还是域外实践,均认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单位犯罪类型,只是对排除适用的犯罪类型的规定有所不同。从朴素的法感情来看,对性质特别恶劣的犯罪案件,如果允许涉案企业与个人通过合规考察获得宽大刑事处罚,将严重违反民众的公平正义观。但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可以排除适用合规考察的犯罪类型。虽然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何为“重罪”“轻罪”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从重罪检察部门对自身的定位来看,重罪是指具有侵害重要法益、案情重大、引起重大恶劣影响以及法定刑重刑化比例明显等特征的罪名。虽然这个基本的界定有一定的模糊性,缺少可操作性,但启发我们可以从绝对排除适用与相对排除适用两种情形将犯罪类型进行划分:凡罪行性质十分恶劣的,无论其他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应一律排除适用;其他犯罪类型,则在犯罪情节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才排除适用。具体列举如下:
其一,绝对排除适用的犯罪类型:(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2)危害国防利益犯罪;(3)毒品犯罪;(4)涉黑涉恶犯罪;(5)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涉嫌的洗钱罪。这几类犯罪侵害的法益严重性、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而且一般并非普通的企业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类型。其二,相对排除适用的犯罪类型,上述罪名以外的其他单位犯罪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排除适用:(1)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安全。如违规决定公司金融领域重大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造成重大损害的。(2)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全社会形成强烈反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较为典型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重大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死伤人数众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活动参与人员众多,或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引发舆论强烈关注的。(3)严重损害民生民利的。如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扶贫救灾、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广泛的。(4)其他让一般民众产生严重违反正义观感的情形。
2.依据涉案企业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轻重来考量。案件涉罪自然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案件能否启动合规考察呢?从目前的试点实践看,通常检察机关将合规改革不起诉的案件限定在涉案企业犯罪人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的对象前提必须是 “犯罪情节轻微”,故可能被纳入相对不起诉的合规考察范围的案件范围即被严格限定为轻罪。基于程序法的视角,学者们对此有较大的分歧。支持观点主张,涉罪企业适用合规考察考量的重点不应是犯罪情节,而应是起诉是否会给社会带来过大的负效应,并基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考虑提出合规不起诉的二元模式,即轻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重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合规考察”模式。反对观点则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附条件的相对不起诉”,而相对不起诉只能针对轻罪案件,且只有将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范围限定为轻罪案件才能与刑事和解不起诉保持平衡。也有观点虽否定重罪案件适用合规相对不起诉程序,但不否认未来立法为重罪案件提供适用空间的可能。还有学者提出建立中国式“双轨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包括针对合规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所有企业犯罪,以及针对企业责任人的合规相对不起诉,仅适用于情节较轻的涉企犯罪。综上分析可以发现,启动刑事合规考察的罪量标准往往与合规不起诉模式相关联,因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合规不起诉只能在相对不起诉下实现,而附条件不起诉则有赖于未来的立法。据此,本文将结合合规不起诉的两种模式展开对合规考察准入的罪量标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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