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环节。作为具有特殊角色定位的行为人,网络热点事件的当事人是一类“复杂主体”。一方面,在网络谣言中,造谣者往往会选边站队,表面上选择支持一方,而故意针对另外一方造谣污蔑,侮辱诽谤。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对双方当事人都进行攻击。但无论是谣言所站队的一方,还是受到攻击的另一方,最终都将沦为谣言的受害人;另一方面,作为谣言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在舆论裹挟的情形下,更能够亲身体验到网络的可怕力量,然后借力发力。有的积极主动配合制造谣言的自媒体,甚至与自媒体共同炮制虚假信息,诱导网友选边站队,拉取网络支持,形成网络舆情,妄图以舆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舆论干扰政府或司法行为,其最终目的是获取各种通过合法维权途径所不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有的则在明知是谣言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足以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或故意保持沉默状态,或夸大个人境遇“卖惨”,变相支持纵容谣言的传播扩散。
4.虚假信息制造与传播环节。无论谣言启动主体是自媒体还是当事人,制造型虚假信息的技巧均在于利用自己身份或者努力增加可信度,然后通过多种网络平台予以传播。在造谣传谣的具体方式上,值得关注的是采用视频录制或视频直播的方式,已经超过了通过文字写作进行传播。即时、动态的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视觉文化样式,顺应了人们以图像视听作为信息接收方式的习惯,巩固了视觉文化的主导地位。”从而使得造谣传谣的表面可信度大幅提升,增大了普通受众被蒙蔽的风险。
5.舆情发展与影响群体环节,主要是指“有意或无意”的网络受众。前者是指明知是虚假信息,但仍然选择相信并再次传播;后者是指不知是虚假信息而误信并再次传播。有意的网络受众所体现出的是主观上的多种恶意,而无意的网络受众所体现的是朴素的民众情感和心底的善良心态。
6.真相揭秘舆情反转环节。此为热点事件网络谣言链条中的终结环节。在权威机关最终的结论盖棺定论后,谣言所引发的舆情逐渐趋向回落。但此时往往会形成“舆情反噬”,即反过来对在热点事件中的“道德或法律受损者”实施网络暴力,进行人身攻击。反噬形成的原因一是网民受骗后产生愤怒心理,感觉成为他人工具而采用私力报复手段进行“网暴”;二是有人继续蹭流量,制造新的热点,妄图对虚假信息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和影响价值“吸干榨净”。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滋生行为链条的外因即环境促进机理,主要在于有权机关对于热点事件舆情的反应不灵敏、回应不及时,或者处置行为不规范,甚至不合法。有权机关在事件及后续舆情处理中“失时与缺位”的后果是导致网络谣言滋生的外部因素。在舆情敏感度低,反应迟钝或应对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如果不能及时查清并公布真相,谣言则会持续演变、发展。当然,也必须认识到,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内因是主因,外因是条件。所以,无论什么情形、什么时候都不能将在正常调查期间所发生的网络谣言一股脑地归结于有权机关对舆情反应不及时,这属于带有明显偏见的不公正。
四、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规制:内外环境的分别应对
面对导致舆情发酵的网络谣言,任何形式的自我隔绝或掩耳盗铃均不可取,在网络技术与日常生活结合日趋紧密的时代背景下,无任何回头路可走,只能遵从网络谣言的发展与治理规律,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路径探寻,方能从不乐观的“实然状态”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应然状态”。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已基本构成了以民法为基础,以行政法和刑法为补充,民、行、刑衔接配合较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但不可否认,正如同所有的法律规制在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万象时,均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理解与适用上的难题。有学者的总结较为全面,即当前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存在五个方面问题:法律规范位阶低与言论自由保障要求高之间的失衡、法律规范内容缺失与言论自由保障有力之间的沟壑、法律规范内容滞后与互联网发展迅速之间的落差、法律制度规范碎片化与言论自由保障体系化之间的张力、政府规制主导与市场机制依附之间的错位。
对热点事件网络谣言进行防控,其实质是一种新型的“网络空间治理”。这种治理的核心内容有两项:一是科学界定网络空间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边界;二是对网络传播谣言的依法认定。关于权力与权利的边界问题,基本的规制思路是“尊重权利,依法行权,能动履职,后续补救”。尊重权利是指充分尊重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允许任何人自由发布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各种类型信息,允许任何人以科学质疑的方式对政府和司法行为进行网络监督。依法行权,一方面是指政府和司法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对行使网络监督权的公民予以违法违规处置;另一方面是指公民个人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能动履职是指有权机关以人为本,积极作为,科学、合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与各类案件。后续补救是指面对舆情发酵,权威机关应迅速及时查清事实真相,并积极主动回应舆情。关于对网络传播谣言信息的依法认定,基本思路之一是看证据。要根据证据规则与行为链的形成与发展综合评判,结合上文中阐述的六大要素,采用“证实与证伪”并用的手段,进行验证。对于一时无法验证的,可根据具体的人和事,适用“排除规则”予以确定,相关证据要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或“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即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之二是主客观相结合。通过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行为判断属于“认知问题”还是“价值问题”,尤其是对主观恶意的认定,应通过多种类型证据加以佐证,适用“印证规则”予以确定。拉伦茨认为司法裁断的本质就在于价值衡量,即“与价值判断打交道”。因此,判断行为人散布传播相关信息是属于“认知范畴”还是属于“价值范畴”,即到底是“不知”还是“明知”,能够得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结论,价值判断无疑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司法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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