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参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重构或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学界已多有研究,但很少清晰地区分中国在体系内和体系外扮演的两种不同角色。有鉴于此,本文首先提出中国作为一个“跨体系国家”的概念,然后以国际经济秩序构建依循的基本逻辑或基本准则为主线,引入“体系内改进者”和“体系外变革者”的类型化方法,选择与“体系内改进者”相比对的视角,体察中国获得“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的缘由,论证中国成为该新角色的实践,并厘清中国扮演该新角色的寓意等。无疑,结合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阐明中国发挥“体系外变革者”作用所蕴含的义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显然,“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这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当下美国等西方国家视中国为战略竞争或制度竞争对手的情形下,中国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建,以此探索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的新模式,将与西方国家主导的现行国际经济体系形成越来越明显的制度竞争态势。缘此,以“一带一路”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为主要研究对象,阐释中国发挥“体系外变革者”作用的机理,同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之缘起与“一带一路”倡议
2013年,中国正式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主要途径是构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伙伴关系;而伙伴之间新型国际关系的构建,其核心是实现互利共赢。不言而喻,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乃是中国以一个大国的站位,放眼全人类和平与发展之大计。由此,对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中国主张国家间互为合作伙伴,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其意应解读为,“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具体而言,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具有内涵上的根本性和外延上的普适性之特征,构成对发达国家视其他国家为竞争对手,以致主张相互间需适用“实力界定收益”旧有逻辑本身所进行的一种修正。
一则,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具有内涵上的根本性特征。观其深意,该基本准则显然不是主张各国完全依自身经济实力的强弱决定其可得收益的大小,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强调一国“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从而打破了“实力界定收益”旧有逻辑,其反映的是中国倡导在“平等均衡”基础上建立国家间伙伴关系的基本利益观;易言之,中国主张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具有一国“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之根本内涵,不仅仅对“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已有例外情形——为发展中国家诉求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肯定和支持,而且是对该旧有逻辑之本义做出的一种修正。二则,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具有外延上的普适性之特征。中国倡导该基本准则,题中之一意为,“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由此可见,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当然适用于南北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即在富国与穷国之间“变赢者通吃为各方共赢”,但又不限于此,其适用位域及于各国之间在合作伙伴下的所有国际经济关系。
正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以国家间伙伴关系内生的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全方位、实质性地影响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已促使中国超越“体系内国家”原有定位,进而展现出一种“跨体系国家”的新姿态;亦即,在延续晚近作为“体系内改进者”既有角色的同时,现在中国又开始逐步获得了作为“体系外变革者”的新角色。应当明确的是,将中国定位为一个“跨体系国家”,表明中国仍然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体系之内;相应地,中国当然应继续扮演“体系内改进者”既有角色,从这一面向进一步推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支持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例如,2014年通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中国“入世”后积极推动、参与并支持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作为WTO多哈回合的第一项早期收获成果,该协定的最大创新之处是,给予发展中国家“点菜式”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
然则,因势而论,当下,中国如完全困守于“体系内国家”传统角色,不敢越雷池一步,就难以充分运用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以其内涵上的根本性和外延上的普适性,推动和引领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变革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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